想出書嗎?
決定出書前,你要先知道有兩種出書的方式,一種是「企劃出版」,就是出版社看上你的書稿後,付你版稅,替你出書;一種是「自費出版」,就是作者自己負擔出書經費。這兩種出書的方式有幾個根本的不同點:
一、出錢與收錢:
出版社付你版稅,就是買下你的版權,你的版稅就是出書的成本,出版社將你的書製造成「書商品」,在市場上銷售,扣掉他作書的成本,就是出版社的獲利。作者不用出錢,收的錢是版稅,一般來講是6%至15%之間,譬如若以10%計,書的定價若是200元,首刷4000本,首刷版稅就是4000x200x10%=8萬元。通常這筆錢會分一到三次付給你。若出版社覺得你的書不一定好賣,就能會壓低你的版稅,或將部份版稅折抵成數百本書送給你。
自費出書就是您不收版稅,還要支付出書的相關成本(包括排版、校對、設計、印刷、經銷),出版社替您出書與銷售,再將銷售所得結算給你。出書與經銷的成本,以上例來講,約需15至20萬,這是你要出的錢。你收的錢則是銷售書款,以一般通路四至五折的進貨折扣來算,4000本定價200元的書約可取得書款36萬元。扣掉出書成本後,至少約可賺16萬。
自費出書,書印好後都是你的,所以作者自己可決定要留幾本去送人或自己賣(有的作者有開課、演講、賣書能力比書店還讚)。傳統的企劃出版印出來的書屬於出版社,除了每刷會送作者數十本書外,其餘的書作者就得向出版社以六五折左右的價格購買,作者也不能自行做銷售。
二、版權歸屬與版稅:
出版社付你版稅,買的是你的版權,一般來講是簽五年。也就是說,這五年間,你的書只有這間出版社能出,你無法轉讓給別人出書。歌手跟唱片公司也是這樣簽,某歌手加盟到某唱片公司旗下,指的就是他們簽了這種版權約定。所以版權若賣給好的出版社,他會替你出一本你也喜愛的書,讓你賺錢也賺得名聲(前提是你的書真的有市場);若版權簽給不太可靠的出版社,則會有下列幾種可能:
1.出版社把你的書搞按他們的「專業」與「市場判斷」(而不是作者對本書的期望)出版,大幅刪改你的書稿,印好的書連作者都不愛。
2.出版社出書後,沒依約付你版稅,或者只付了部份就沒下聞了──可能倒了或被經銷商積欠貨款沒錢付,或最後都折換成書給你。
3.出版社付你版稅,說你的書不好賣(但也說不出賣幾本),但還想簽下一本書,順便壓低你的版稅。
自費出版則無版稅問題,版權也屬於作者,即便出了書,還是可以隨時把版權賣給跟其他出版社。
三、行銷宣傳
出版社每年會買下許多書的版權,譬如一年100本書中,大約會有幾本書屬於他們的「強棒」──通常是翻譯的海外暢銷書,或是國內暢銷作家的書。一整年的行銷預算會集中在「強棒」身上,其他的書則一起運用剩下的預算。簡言之,出版社替你出書,不代表他會替你宣傳,除非你排得進他們的強棒名單裡。畢竟行銷宣傳也是成本,也不能怪出版社必須把預算花在會「獲利」的地方,如果你是出版社老闆,恐怕也是這樣搞。
自費出書,行銷宣傳也得自費。一般來說,自費出版社會依您拿得出來的行銷預算為您建議與規劃合適的行銷宣傳工具。這類工具跟傳統出版社能用的差不多,包括在書店辦理新書發表會、發新聞稿、在書店租用文宣(海報、DM)放置與張貼位置、設計專屬網頁等。整體預算從數千元到十數萬元不等。
書店也將出版社視為客戶,所以只要出版社付費,就能在書店做廣告。書在書店裡的擺放位置,也和書本身是否「有賣相」、「有特殊性」有較直接關連,只要認真作書,不論是自費或傳統出版社,都能讓書「自動」「免費」擠上書店的搶手位置,賣出好成績。
大約在2004年以前(可以從印書小舖創立那年算起),「自費出版」在臺灣有兩種模式在進行。一種仍是透過出版社出書,但作者自費,不公開,書仍上市銷售。一種是多數人的作法,就是自己找印刷廠或影印店印書,印出來的書通常不太好看、沒校對過,很不符合編輯要求,書僅止於收藏留念與贈閱。
但是近幾年來,「自費出版」開始與「企劃出版」平起平坐,一來兩者出書的品質與水平一致,二來兩種方式出的書都一樣可以透過書店銷售。
因此,除了上列的差別外,傳統出版社與自費出版社能做的都差不多:撰稿、潤稿、校對、排版、設計、印刷、經銷上架、廣告宣傳。但在這些「差不多」背後的動機則不太一樣:自費出版社把你當客戶,提供其專業服務,由作者的立場替您提出各種建議;傳統出版社把你當成領取版稅的作者,你的書是準備替出版社上戰場賺錢打拼的搖錢樹。
自費出書,作者是國王,指揮自費出版社,替自己開疆闢土。
傳統出版,作者是戰士、武器,由出版社指揮作戰,開拓出版社自己的事業。
簡言之,傳統出版社是在投資你,自費出版社是在服務你和你的出版投資事業。
你應該選擇那一種方式來出書,這就是作者的自由了。
不過若沒有自費出版服務的推出,讓出書的方式變得較多元,出書的人還真的沒有自由選擇權,只能任傳統出版社宰割了。
(註)以上所指的自費出版社,各家服務內容與品質不見得相同,作者還是要多比較探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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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便來談談「出版自由」這件事。
施行近七十年之久的《出版法》在民國88年1月廢止。當時出版界一致認為出版的自由擴大了,但是若從一般民眾的角度來看,出版並沒有真正獲得自由。國家對出版的管制法令取消了,但出版的管制權力仍緊抓在出版社手上。一般民眾都認為只有出版社能出書,你有好的書稿,就一定得先獲得出版社青睞,由編輯們「審核」通過,作品才有機會面市。出書的權力實質上被出版社、書店及市場共同來鉗制,出版服務的不是作者與讀者,而是大眾市場。
大眾是促成出書的真正金主,出版社是金主大門外審查邀請函的小弟。
如果你沒收到邀請函,就不會有機會見到金主。
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人民有出版的自由,但是「由出版社決定誰能出書」算是真自由還是假自由?
由出版社決定誰能出書的模式,長期以來也讓作者產生一種錯覺:
能被出版社邀請出書,是一種光榮。那表示你的作品已通過「審核」,符合某種出版社不會真正告訴你的「標準」;但是,若你的作品沒被出版社選上,而你決定自費出書,那表示你的作品水平上不了檯面,別人若問起,最好別讓人知道你是「自費」出版。
出版社把出書的權力抓在手上,也讓作者相信他們眼光獨到,對作品有生殺大權。但在整個出版史上,有太多的名著都不是經過出版社的編輯之手出書的。最近且眾所周知的例子就是《哈利波特》,J.K.羅琳被一拖拉庫的編輯看扁,若她不是一位僅靠社會福利救濟金維生的單親媽媽,她的書可能也會選擇自費出版。她沒有資金出書,只能憑著堅持與毅力,終於讓作品避免被編輯大人和出版社埋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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